安庆“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伤人事件

文章来源:安徽网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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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孙某某(已判决)以合伙开服装店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安庆后,按照该组织主任刘某某(已判决)的安排,和彭某某(音同,在逃)一同将李某某从安庆汽车站接至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64号1栋1单元606室的传销窝点。

  途中,孙某某以查看李某某手机为由骗走其手机,防止其同外界联络。进入该传销窝点后,主任蔡某某(在逃)安排李某、昂某某、朱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余某勇(音同,在逃)给被害人李某某上课,向其强行灌输传销信息;被告人余某某与李某、昂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樊某某等人负责看管、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防止其离开房间。期间,因李某某反抗,被告人余某某与谢某某(已判决)等人将其摔倒在地并对其脸部、腿部进行殴打。蔡某某离开后,樊某某任代理主任,并延续之前的安排。2012年11月26日,李某某被迫交出2800元购买一份“产品”,但仍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津天狮,安庆传销,安徽传销,2800元,反传销,

  2012年12月1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孙某某约至该传销窝点的六楼平台谈话,期间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某情绪激动翻出平台外。孙见状遂电话通知樊某某,樊随即和余某勇一同赶到平台,在劝说过程中李某某从六楼平台跳下(经安庆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全身多处严重骨折影响神经系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3年9月12日,云南省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受李某某委托,对李的伤残作出鉴定意见:脊柱的损伤属九级伤残;骨盆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右下肢截瘫属四级伤残。案发后,樊某某、孙某某、昂某某等人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共计1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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