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直销公司设立新直销区域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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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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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报网北京10月27日电(本站记者报道)记者从商务部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日前,国家商务部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后,发出《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应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分别征求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
 
    通知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函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工商、公安部门审核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事宜,并在报商务部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报告。
 
    通知说,商务部收到上报材料并审核无异议后,就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征求工商总局、公安部意见。如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无异议,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直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及相应信息报备、披露情况的监管。
 
    以上的规定和要求,商务部已经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有关的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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