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天津天狮 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包翠婷
近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88人涉恶传销组织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勇、丁某康、韩某某、杨某军等1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10年5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上述被告人退赔非法所得给被害人合计48.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周某勇、丁某康、韩某某、杨某军等人假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英德市范围内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分为A至E五个层级,传销活动人员包括周某勇、丁某康、韩某某、杨某军等人在内约100人。
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分工明确,A级、B级负责领导、管理、控制整个传销组织;大C级负责管理、组织C级人员及传销窝点的其他人员,并协调上下级关系;C级各自管理一个传销窝点,每个传销窝点有包括D级、E级在内的传销成员若干名。
该传销组织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男女交友、招工等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英德市内的传销窝点,然后通过语言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洗脑”及殴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每套价格为3900元的虚拟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每个层级的传销活动人员从中获取不同比例的提成。经查实,该犯罪集团累计非法牟利90多万元。
法院认为,该犯罪集团以推销虚拟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或抢劫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严密,成员人数众多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属于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法院按照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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