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告人蒋某超、冯某等诈骗一案 23名被告人获刑

文章来源: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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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陈某平(阿乐)、苏某青(雪碧)、陈某华(齐哥)(三人均在逃)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东城地区租用办公楼为窝点成立以“众乐”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后更名为“亿乐”,招募成员,通过对成员进行诈骗培训,分发诈骗使用的手机、社交软件账号,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集团成员在窝点内集中生活和实施诈骗。

该诈骗集团为便于管理,更好地进行诈骗活动,先后设立“一组”“二组”“三组”“四组”“爆组”“祥组”“霸王组”等多个组,由各组组长带领组员实施俗称“杀猪盘”的诈骗活动。各组组员按照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恋爱、投资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集团制作的“蚂蚁聚财”“蚂蚁聚宝”“工银瑞信”“国汇亚洲”“东方财富”“保利基金”“富拓外汇”“诺安智库”“中信理财”等虚假网站进行投资。

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集团专门用于诈骗活动的账户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操作,采用先让被害人获取少量“投资收益”的方式,使被害人深信该投资风险小、获利高,引诱被害人向平台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后又以升级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收益或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刷金额流水、支付解冻费才能解冻为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最终无法提现,“投资”钱款均由诈骗集团占有。

该诈骗集团中陈某平、苏某青、陈某华组织、领导诈骗集团的运作;支某进、刘某鑫、被告人蒋某超先后担任集团主管,负责对集团成员进行诈骗培训、协助管理成员;何某君、被告人冯某担任集团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发放工资、统计日常开销;被告人王某进、唐某林、沈某月担任诈骗集团后台工作人员,负责诈骗平台给被害人提供充值银行账号、后台更改投资获益数额,统计诈骗业绩;被告人林某祥、朱某柱、屈某辉担任聊天组组长,负责管理聊天组成员日常工作,协助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斌、余某、刘某云担任代理,负责招募诈骗成员,带领招募人员进入诈骗集团;被告人李某、罗某、唐某荣、卢某繁、林某忠、张某龙、张某、陈某奥、梁某伟、姜某、陈某文、陈某旭担任聊天组组员,负责通过诈骗集团提供的设备登录各种聊天软件,寻找诈骗对象,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投资、投注、充值。

2020年2月至12月31日,该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罕某孜·安某某、李某某、回某某、江某某、朱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766393.1元。

裁判结果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超、冯某、王某进、唐某林、沈某月、林某祥、朱某柱、屈某辉、王某斌、余某、刘某云、李某、罗某、唐某荣、姜某、陈某文、卢某繁、林某忠、张某龙、张某、陈某奥、梁某伟、陈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共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审理该类案件应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和坚持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在定罪处罚时,应坚持从严、全面、准确惩处方针,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准确界定打击犯罪、分析诈骗行为本质、综合认定犯罪数额、正确识别犯罪形态和稳妥认定共犯责任,作出罪行相当的判决,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对该案的成功审结,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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