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指出: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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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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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意见要求,及时掌握打着直销企业名义,欺骗、误导、引诱群众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线索,发现违反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案查处;发现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

意见指出,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

如有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3日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已将廊坊、北海、南宁、南京、武汉、长沙、南昌、贵阳、合肥、西安、桂林11市列为2018年传销重点整治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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