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直销法综述(二)直销中的违法现象

文章来源:中国直销网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0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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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销中的违法现象

 

  直销违法现象往往集中于多层次传销的违法现象上,或者说往往集中于网络直销的违法现象上。

 

  网络营销具有神奇的魔力。一个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如果对这个多层次网络成功的运用,再加上独特的一流产品,加上崇高的公司信誉,这台网络营销机器可以奇迹般的倍增一个公司的销售额。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达到销售额徒增的天文数字。但网络营销是一台机器,是一个工具,合法公司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也可以操纵它。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营销的魔力使自己的财官暴发,他们以发财的诱惑力,迷惑人们参加,他们可以堆出金字塔,可以滚出大雪球,可以发展一个无限连锁链。但这一切都是害人的伎俩,广大的加入者最终会发现受骗上当,财富只被少数人骗取。可以说这个金字塔堆得越高,这个滚雪球滚的越大,这个无限连锁链拉得越长,它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所以各国的法律对网络营销违法打击也最有力。

 

  外国人曾经举了这样一个假设案例,形象地阐述了网络营销的违法规象,一个手表制造公司给一个顾客开了6块手表的付款收据。顾客拿到了这6张收据,但他只交一只手表的价钱。顾客非常惊奇也非常高兴,因为他以一个手表的价钱获得了6块表,有6倍的利益。但是手表制造公司先不把表交给顾客,公司许诺,该顾客必须把其中的5个单据交给另外5个人,他才能获得他的6块手表。这样该顾客把五张单据卖给了另外5个人,并获得了他的6块表。这另外5个人与上述顾客一样,每人向公司交一个表的价钱,又各自获5张收据,同样往下卖出去后,他们同样也各自获得6块表,这一过程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参加者都认为自己能赚6倍的利益。但这是一个魔鬼的骗局,在这一过程中,第1层是一个人第2层是5个人,第3层是25人,第4层是125人……到第10层则是200万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该网络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会枯竭,这时广大的后参加者就找不到他们的下线了,在这个极点上,这座金字塔就会倒坍,结果是少数先加入者交1块表的价钱获得了6块表,而广大的后续者只会自交了1块表的价钱,一无所获,受骗上当。

 

  这一典型案例国外称为金字塔阴谋。考察现实社会,人们也看到了类似的金宇塔阴谋。

 

  在旧中国曾流传一种“老鼠会”融资方式就属于这类型。它采用“摇会”、“聚会”、“标会”等形式,入会者必须先交一定的钱,用后入会者支付的钱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后入会者只要源源不断的参与,资金就会越滚越大,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就会越多。

  在本世纪初的1919年,美国有一个“彭兹”金字塔案件,该金字塔的发起人鼓兹运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欺骗,他卖一种债券,引诱参加者购买,他从后加入者交的钱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红利,后加入者越滚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越来越大。他用这种欺骗手法很快积聚了1 000万美元。当然,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

 

  日本的金字塔活动是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会”。该会以“投资2080元,吸收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为口号。到1970年底该会会员已达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在全盛时期,该会会员高达180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1972年开始,会员向官方控告该会,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对这种老鼠会行为加以打击,同年,“天下一家会”宣布解散。

 

  美国在60年代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网络营销方式来实现金字塔阴谋的案例。1964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规定参加者要先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当参加者拉新人入伙时,除了可以把上述购买的商品交给新手赚取差价外,还可向新手收取介绍费。该公司营业额业额靠此方法魔力船大幅度增长,1964年11月时(即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其营业领为1.6万美元,1965年7月时则为52万元。从全年营业额看,1966年为1 100万美元,1967年为3 000万美元,1968年为1 900万美元,以后几年均在1 000万美元以上。从“假日魔力公司”的营业额自1967年以后呈下降趋势看,1968年的后续者少于1967年,以后的后续者又少于1968年,所以1967年至1968年的参与者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已经吃亏上当,也就是说他们手里的一定数额的商品没卖出去。假日魔力公司引起了许多公司从事这种金宇塔销售,到70年代这些金宇塔式的公司都出现问题,吃亏上当者纷纷向司法机构检举,控告这些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活动,很多金字塔公司被该委员会控告并停止营业。

 

  在台湾,1975年6月中华保康促进会成立,每一个会员投资6 500台币,介绍两名会员入伙,至第8代时即可回收32万元的暴利。由于暴利的吸引,该会成立不到3个月,即拥有会员近5 000人,吸收金额高达新台币2 500万元左右。1978年台家公司成立,自称采取多层次传销手法来销售其商品,1979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900万元,1980年达到两亿元,到1981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4亿元。由于台家公司的迅速成长也是靠猎人头而非销售商品,终于引爆了有名的台家事件,吃亏上当的会员纷纷向官方起诉,虽然官方以缺乏依据为由免于起诉,但台家公司终于在1982年倒闭。

 

  在以上现实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纯粹是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赤裸裸的“卖钱”活动,根本不涉及什么商品销售。有的公司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从事金字塔阴谋。

 

  从以上事例看,直销中的重大违法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多层次金字塔活动上。所以各国的法律重点都是打击金字塔活动。关于直销的其它违法现象,主要是高压销售,即强迫、引诱、哄骗、缠扰消费者购物。这也是各国直销违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各国法律也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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