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一传销伤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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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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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民陈斌(化名)借出差联系业务之机转道会见网友,陷入传销组织的圈套,欲从被控制的住处跳楼逃离时被拖拽阻拦不幸坠楼身亡。

  11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斌之父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家有妻儿的陈斌原系徐州沃克可再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网络聊天与一名叫陶雅琴的女子相识,2010年11月16日借单位派至外地联系业务的机会,到山东省淄博市与其相会,被陶雅琴等骗入传销组织,陈斌多次要求离开受阻。当月19日8时许,陈斌欲从被控制的五楼阳台逃离时,遭传销组织成员拉拽阻拦,致其坠楼身亡。

  陶雅琴等7名涉案传销人员被当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10至3年的有期徒刑 ,并附带民事赔偿陈斌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67419.51元(已支付40000元)。2011年11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陈斌之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与2012年4月26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斌之父陈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陈斌出差期间为开展业务被骗入传销组织,为逃脱非法控制摔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依法撤销铜山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铜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死者陈斌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问题。通过庭审调查和法院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死者陈斌是第三人徐州沃克可再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其出差在外并不是开展业务。其通过网络与陶雅琴相识,以化名与陶雅琴联系,表达结交男女朋友的意愿,实为私人间的交往范畴。且陶雅琴所在的传销组织传销的是化妆品,与沃克公司的业务范围没有任何关联。死者陈斌虽系单位派出联系业务,但其在淄博约见陶雅琴并非以用人单位沃克公司的名义展开,行为受益人也非沃克公司,故陈斌的行为并非上诉人诉称“为开展业务被骗入传销组织”。陈斌与陶雅琴联系后被骗入传销组织,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坠楼身亡,系陶雅琴等人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导致。

  因此,陈斌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也不属于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履行了受理、告知举证、审核、决定程序等,该程序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被告铜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9月24日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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