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洗脑头目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文章来源:红网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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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传销头目,也就是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余黄某某、李某、张某、王某、徐某也被均已判刑。
2013年4月16日,张某(已判刑)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林从贵阳骗至湘潭市雨湖区某出租房内,卢某某(系家长)、黄某某、李某、张某、王某、徐某立即将张某林的手机、钱包、行李夺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卢某某是传销窝点的家长,对窝点的工作负总责;黄某某是窝点的指导老师,负责给张某林上课洗脑;张某、李某、徐某、王某轮流在屋内采取盯守、跟随、监听电话等方式限制张某林人身自由。张某林多次要求离开传销窝点,均被卢某某等人阻拦。
张某林见他们人多势众,强行冲突只会受到伤害,于是计划假装被传销洗脑,在他们放松警惕时报警或逃走。张某林的计划非常成功,卢某某等人对他的改变十分满意。
2013年5月11日,张某林借故去银行办卡要家人打钱为由,得到了卢某某的许可,张某林在张某、黄某某的监视下到雨湖区某银行办卡,在办卡时,张某林趁张某、黄某某不注意,迅速将准备已久的求救纸条传递给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不动声色,等张某、黄某某带着张某林离开银行,立即拿出求救纸条报警。
雨湖警方根据监控于当日将卢某某等6名传销人员抓获,张某林被非法拘禁长达25日后终获解救。
雨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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