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的阮某搞网络传销骗别人数百万,被法院判刑
大学文化程度的阮某,原本可凭借所学专业找到一份正当体面的工作,但他却想一夜暴富,于是干起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非法勾当,被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7月和9月,阮某经人介绍分别加入了“我的世界”和“深圳世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传销组织,并分别将这两个传销的组织方式引进潮州,成为这两个传销组织在潮州的第一层级。随后,阮某发展庄某、佘某作为传销组织在潮州的第二层级,佘某又发展陈某、郑某等人作为传销组织在潮州的第三层级。
之后,阮某、佘某以佘某位于潮州市区新洋路新洋大厦某房屋作为传销窝点,积极推广这两个传销组织,以能获得“优先股”、“推广奖”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会费,并按照一定的条件获得“普卡”、“银卡”、“金卡”、“钻石”、“皇冠”、“董事”的会员资格,同时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传销人员每发展一个人加入传销组织,即可从新加入人员所缴纳的会费中获得分层的提成,引诱已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造成下线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几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至案发时,“我的世界”、“深圳世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个网络传销组织共收到“投资额”数百万元,但几乎无一传销活动人员在这两个网站上支取过收益。害人终究害己,阮某和佘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阮某、佘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阮某、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阮某、佘某有悔罪表现等,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阮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林修佳廖琳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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