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的主要特点及应对措施--来自工商总局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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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一种新的传销方式也随之滋生。微信传销即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微信为载体,以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与传统的传销模式相比,微信传销具有新的特点,往往会以加盟会员、投资原始股、商品分销、开设微店等为幌子,欺骗性很强,危害性更大。微信传销组织依托微信运行,管理运作通过远程进行,给微信商业圈的健康发展带来隐忧,同时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和诈骗,应当引起重视。

  微信传销的主要特点

  传销方式规模化。当前,整个微信传销产业链逐步完整,主要运营模式有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销售业绩提成、以许诺收益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等。在现实中,往往只要几个人、一台服务器即可构成一个微信传销组织,该组织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管理团伙内部,利用微信发布信息,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自动进行资金交易,整体已经形成规模化蔓延的趋势。

  传销模式快捷化。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是免费的,操作起来快捷简单,不管是朋友圈还是微信群,这种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在微信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圈子,朋友圈、同学圈、亲戚圈等,大圈子套小圈子,各个圈子互不重叠。封闭式的私密性的微信社交强化了熟人类型的群体传播,这种熟人的群体传播恰好为传销提供了最快捷的方式。

  取证和执法困难。微信传销是发生在熟人间的网络虚拟行为,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微信传播的跨地域性,使得微信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一些微信传销组织游走在传销与直销的灰色地带,打着新鲜时髦的幌子,甚至主动积极纳税,麻痹执法部门,极具欺骗性。鉴于微信账号申请的便捷,即便执法机关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予以查封,违法者也很容易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传销活动。

  微信传销的应对措施

  畅通各种举报渠道。要建立健全网络咨询、投诉体系等有效的举报机制。当网友发现类似微信传销内容时,可以通过“12315”举报电话和其他专门的热线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打击微信传销QQ群(微博、微信)与执法人员进行在线咨询交流,确定是否为微信传销。

  联合运营商共同监管。通过和微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联合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网络检查,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微信传销黑名单和关键词数据库,提高执法人员发现微信传销的能力。现在网络技术已经成熟,可以通过建立微信传销人员黑名单数据库,监控传销人员动向。将全国历年来查处的传销案件组织者、参与者的信息,包括住所、身份证件号码、QQ号、手机号码、微信号、邮箱、IP地址等,全部记录入库,进行监测追踪,及时准确掌握其动态。

  明确微信传销案件取证与管辖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规章,明确微信传销案件取证、管理原则。明确规定包括电子证据的识别、提取、保存、转移、分析、应用等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以确保执法部门取证合法化、效能化。明确案件管辖原则,建议在查处微信传销时采取“属地查处优先,兼顾执法效能”的管辖原则,以该组织者居住地为主,解决案件管辖冲突。微信传销组织者所在地不明确或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困难的,由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辖。

        网址链接:www.saic.gov.cn/gsld/llyj/xxb/201508/t20150826_16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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