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传销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始狂拉人,要小心上当

文章来源:直销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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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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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人网讯:2014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第22期P60—61页刊发报道了江苏省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李晓实同志题为《“全封闭体验式”励志课程的传销本质剖析与对策》的文章,该文较为清晰地描述并深刻揭露了“全封闭体验式”励志课程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课程的本质及成因分析和建议与对策,对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打击传销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识、预防防范和抵制拒绝传销,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值得认真借鉴参考和进行预警提示。

  近年来,在国家高压打击传销的态势下,一种性质隐蔽、获利高昂、周期短暂的精神传销在北京、上海等地悄然走红、泛滥,并有向二、三线城市蔓延趋势。该传销披着以“精英培训、提升自我”为嚎头的“全封闭体验式”励志课程外衣,通过数天集中“洗脑”,让学员感觉沟通技巧大幅提升、灵魂升华,最终主动或被动地拉来更多学员从而帮助主办方获取高额培训费用。这种经过巧妙变异,披着以精神追求为目标的传销,发源于美国,近十年来在亚洲国家发展迅猛,科技应用程度高、迷惑强性、受害面广、传播迅速,是新时期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重点方向。与此同时,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更进一步深入了解认识传销动态苗头、欺诈本质及严重危害性,通过组织开展预警提示工作,及时提醒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引起广泛关注和高度警惕,达到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预防防范传销、积极举报申诉传销、抵制拒绝传销诱惑、远离传销骗局、陷阱的目的。

 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亲戚亲属、同学战友、邻里邻居、同事朋友邀约并要求继续动员邀约人员缴纳培训费并要求参加各种高级、精英等培训班时,要审慎应对、高度警惕、加强防范,以免被骗误入“全封闭体验式”励志课程传销培训陷阱而不能自拔。与此同时,诚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投资理财要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
 
  课程的主要表现形式
  1.招牌响亮,业内一流。培训的举办方对外宣称的公司名称大多高端、大气,缀有国际、集团等字样,让人以为其实力雄厚。导师都号称国际(国家)级培训师,属于顶尖水准,有一系列成功的授课经历,给人一种很难请、能听上一课是多么幸运的错觉。
  2.环境封闭,与外隔绝。培训地点是封闭式的,大多锁上门窗,拉上窗帘,环境昏暗。学员中途不能离开。进入课堂前,所有学员均需关闭手机,并与随身物品一同统一寄放。课堂上,不允许学员间交头接耳、走动,更不准记笔记,不准录音,美其名曰涉及专利权,不得侵犯、传播。
  3.混乱情绪,灌输理念。在课程中安排心理练习的内容,通过导师激情的话语、丰富的肢体语言,伴随着音乐和灯光的调整,用很长的排比句,罗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种种不幸,引爆学员的情绪,让学员情绪失控,对自己彻底绝望。然后通过讲授一些看上去有一定道理的内容,向学员指明人生方向,给学员以新的希望,让学员感受到只有“爱心、奉献”等世间真理才可以拯救自己,使其在培训后产生巨大的成就感和使命感,要不遗余力拯救他人,拉人来听课。
  4.疲劳训练,心理催眠。在课程内容中增加一些游戏或者练习,比如,让学员之间彼此拥抱、互相凝视、闭目想象、在黑暗中尽情发泄等。经过这些含有心理启发、暗示的练习后,学员变得亢奋、激进,思维单一。通过紧凑的课程安排、轰炸似的训练、大量的课业,使学员处于极度紧张、疲惫、焦虑状态,精神濒临崩溃,心理防御系统瓦解,从而进入一个心理学上讲的“催眠环境”,丧失自我判断。
  5.目的明确,任务量化。无论是导师的宣讲,还是游戏、练习,都围绕着一个主题—感召一定数量的亲朋好友也来上课,将他们从现实不幸的生活中拯救出来,但是,必须要做到三个标准:一是不惜一切代价感化劝说对方,培养对方提升自我的意愿;二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导师布置的作业;三是有能力缴纳培训费用的。
  课程的本质及成因分析
  该课程的最终目的就是感召学员拉人参加培训,赚取高额培训费,其本质就是拉人头。这种发展下线貌似学员无利可图,只会得到导师的鼓励和嘉奖,是一种精神享受。但对于举办方来说,通过下达一定的任务数量,无疑又有大批的“天价”学员可以用来牟取暴利,进入“鸡生蛋,蛋生鸡”的无限循环。上述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的定义,属于该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所列行为,传销性质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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