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延平警方共在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6个

文章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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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闻网讯 今年9月,延平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出现多个传销窝点,为了“清除窝点、摧毁组织”,经几个月的缜密侦查,一个省、市、区三级的特大传销团伙浮出水面。

    11月19日,在当天晚上的抓捕行动中,延平警方在南平市公安局的支持下,调集300余名警力进行统一收网,延平警方共在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6个,张某民、黄某胜等团伙主要成员悉数落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福建摧毁传销团伙 解救47名受害人 查获涉案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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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是个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不少人为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被害人每天接受培训洗脑,吃住条件都很差,但还是有很多人想一夜暴富,纷纷走上传销的不归路,甚至被警方解救后仍然执迷不悟,与警方及家人发生激烈对抗,无法回归正常的家庭及社会活动,因此传销犯罪一直都是警方严厉打击的重点。

    传销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发现传销要及时报警,切勿轻信上当。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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