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帝豪传销案中的“传销道具商品”
在传销案件中,传销公司推销的商品往往是作为发展代理商所用的诱饵、道具,所以有时又称“道具商品”。
所谓“道具商品”,与正常商品交易中的商品不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为了开展传销活动而使用的道具,它具有两大典型传销特征:
第一,价格虚高,销售价格远远超出了商品的实际价值;
第二,买卖双方目的不同,正常交易的卖方通过卖出商品获得正常利润,买方通过支付对价实现商品价值,而在传销中,卖方是以销售商品为名收取参与者缴纳的资金,买方则希望获得高额返利。
从实践来看,被传销当作“道具商品”的物品有很多,比如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美容服务,甚至墓地。
本案中,家帝豪公司要求代理商购买的主要是美容口服液、护肝营养液、营养粉等美容保健产品,据鉴定,上述售价1万元的产品成本仅为1000余元,售价与成本相差悬殊。许多代理商在购买商品后并未实际领取,而是寄放于家帝豪公司,直至案发也未领取。
可见,代理商购买这些商品并非正常消费,其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加盟资格,继而在随后的发展下线中获得家帝豪公司的返利。这与商品有质量保证、售价合理、购买者主要是为了获得商品使用价值的正常商品交易存在明显区别。
因此,家帝豪公司提供的商品实为代理商获得加盟资格的“道具商品”。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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